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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1:“百名红通”1号杨秀珠回国受审案(杨秀珠贪污、受贿案)——最高法发布“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2-30 19:44   |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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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3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2003年4月,杨秀珠潜逃出境,先后逃往新加坡、美国等国。2016年11月16日,杨秀珠经劝返回国投案。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杨秀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杨秀珠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余万元。宣判后,杨秀珠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推荐理由】
  杨秀珠案受到国际国内社会高度关注。杨秀珠外逃历经13年,窜逃6个国家,3次申请政治避难,最终于2016年选择无条件回国投案。杨秀珠回国受审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追逃追赃并重,实现了“人赃俱获,罪罚兼备”的工作目标。对杨秀珠的判决,既严格依照法律,又兑现了追逃追赃政策,以大国司法的作为和担当宣告了海外不是法外,海外不是避罪天堂,对潜在外逃人员和已潜逃在外人员形成有力震慑,把人民法院反腐工作推动进入一个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