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退役士兵技能人才培养,提高技能培训取证率,促进就业。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将参训退役军人职业技能证书获取率、推荐就业成功率与承训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督促承训机构落实培训任务。
二、主要原则和程序
坚持就业导向、培训需求导向,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和程序认定承训机构。
三、重点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四章20条,增加了“校企合作”“自治区、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参训退役军人职业技能证书获取率、推荐就业成功率与承训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督促承训机构落实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质量。”作为第五条。修改了“定期考核”“抽查、绩效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保险缴纳”“取证率”等内容。
(一)在承训机构认定方面
申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自治区内依法设立两年(含)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相关法定办学或者培训资质;2.具有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实训基地、生活保障等硬件设施;3.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教学团队和师资力量;4.有针对退役士兵培训的总体规划、教学方案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好,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按照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的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交申报认定表、办学或者培训相应资质证明、培训项目规划书(主要包括培训专业、培训时限、组织形式、经费预算、证书取得、推荐就业方向等内容)等相关材料。
(二)在承训机构管理方面
承训机构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具体、明确,并报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承训机构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学员。
承训机构应当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
承训机构要与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委托培训合同,明确培训专业、教学方式、培训时限、经费标准、保险缴纳、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训机构对完成规定课时且结业考试合格的学员,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培训后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不包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类证书取证率达到90%以上。
承训机构要坚持“谁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结合社会用工需求,适时调整培训专业,积极推荐参训学员就业。大力开展先培训赋能,后就业上岗的“订单式”“定向式”“订岗式”项目制培训,并进行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承训机构应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反映学员培训、推荐就业情况,并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向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四、保障机制
对承训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指导各地定期开展退役士兵承训机构认定工作,并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承训机构的认定、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考核。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训机构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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