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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15 20:05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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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精神,从20258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下同)。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中央财政每人每增加713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增加12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不低于10128元,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标准不低于30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810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2172元。

四、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324,提至每人每年10908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24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184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324,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24元;自治区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2184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提高264元,提至每人每9036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补助3600提至每人每12636元。

七、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提高2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补助744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77日至19459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2336元;194593日至19499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别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别安排,另行下达。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113

                                                    


附件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单位:元

20258月开始执行


标准

(每年)

其中


中央

自治区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一级

因战

135840

135840



因公

127884

127884



因病

120240

120240



二级

因战

122916

122916



因公

113232

113232



因病

105936

105936



三级

因战

107856

107856



因公

98556

98556



因病

89724

89724



四级

因战

88404

88404



因公

77580

77580



因病

69300

69300



五级

因战

69048

69048



因公

58704

58704



因病

52992

52992



六级

因战

53940

53940



因公

49620

49620



因病

40752

40752



七级

因战

40260

40260



因公

35016

35016



八级

因战

25416

25416



因公

22620

22620



九级

因战

21096

21096



因公

16488

16488



十级

因战

14832

14832



因公

12324

12324



20258月开始执行


标准

其中


中央

自治区


烈士遗属

43116

4311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6000

36000



病故军人遗属

32928

32928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94188

94188



红军失散人员

42492

42492



在乡老复员军人

抗日时期

28156

24896

3260


其他时期

27656

24536

3120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10272

8100

2172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10908

8724

2184


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12636

9036

3600


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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