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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政府办公区5号楼    联系电话:0471-6318181

  1.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4-03083
  2. [主题分类]: 军转安置
  3. [发文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4. [文    号]: 内退役军人发〔2023〕75号
  5. [成文日期]: 2023-12-25
  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荣誉疗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7 15:06

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荣誉疗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12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交政府

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荣誉

疗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休人员”)荣誉疗养工作,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开展军休人员荣誉疗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尊崇关爱军休功臣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提升军休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军休人员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推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所称荣誉疗养,是指我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服役期间或移交政府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人员,开展的健康疗养、文体活动、知识讲座、政治理论学习、先进事迹交流、红色教育等活动。

荣誉疗养应遵循个人自愿、组织批准;分级实施、分期安排;康养结合、以休为主;真情服务、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符合自治区级荣誉疗养条件的军休人员疗养活动;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军休人员荣誉疗养活动,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除做好自治区本级军休人员荣誉疗养活动外,协助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完成自治区级荣誉疗养活动。

     参加自治区级荣誉疗养的军休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无违法违纪情形。

    服役期间授予勋章、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或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三等战功(含)以上奖励的;或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表彰的;或在国家和军队规定的高原缺氧、边防海岛、三类以上艰苦地区等地区工作,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连续满10年以上的;或移交政府安置后在支援抢险救灾、参与处置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如抗击疫情)、参与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助力乡村振兴、传播红色基因、投身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和突出代表的。

(三)身体状况良好,生活完全自理并能参加户外活动,且无传染性疾病。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均应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分层次、分批次组织荣誉疗养。

第八条 参加自治区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开展的荣誉疗养,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负责协助做好荣誉疗养对象的健康把关、资格审核、推荐选送、接送保障等工作。原则上,同一疗养对象一个周期内只安排一次荣誉疗养,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参加荣誉疗养的,应重点走访慰问或组织在当地开展康养理疗等活动。

    第九条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人员须个人报名、家属同意、军休服务管理单位批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单位应与荣誉疗养对象和承办单位签订疗养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和责任,并为其购买疗养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人身保险等险种,配备随行医护人员,急救药品和常用药品,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军休人员荣誉疗养经费应本着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和军队方面安排的军休经费,同时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支持。荣誉疗养费用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内工办发〔202025号)有关规定执行。组织荣誉疗养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军休人员比例原则上按1:10配备不足10人按照10计算),视情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予以保障,随行保障的医务人员根据疗养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组织荣誉疗养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食宿费按公务出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组织军休人员荣誉疗养活动,要优先使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有疗养资源,自有疗养资源不足时,也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荣誉疗养活动地点以自治区内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向自治区外拓展。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采取签订协议、授牌等方式,建立军休人员荣誉疗养基地,供区内选择,同时向省外推荐,共享资源。每期疗养时间一般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10天(含报到、返程时间)。

第十二条  建立荣誉疗养工作考评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军休人员荣誉疗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明确军休人员荣誉疗养计划合理度、军休人员满意度、荣誉疗养任务完成情况等考评指标,做好军休人员荣誉疗养工作的整体性评价和评估工作。加强对承办单位疗养执行情况的动态掌握和定期评估,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各级要严格按本意见确定的荣誉疗养原则组织实施,建立荣誉疗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荣誉疗养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发生问题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疗养对象要严格遵守疗养活动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如实报告个人思想、身心状况,凡隐瞒病史、违反疗养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责任由疗养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盟市和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措施。

十五  意见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