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退役军人课堂”消息
近日
国家文物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
联合下发通知
推进烈士纪念设施
相关文物普查工作
《通知》明确提出
加强保护管理
提升宣教功能
传承红色基因
弘扬英烈精神
国家文物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相关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发〔202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文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相关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引领,深入领会文物普查重大意义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文物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重大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普查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落实分工,密切配合,担当作为,真抓实干,有序推进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任务,确保文物普查顺利完成。
二、加强协同配合,发挥工作合力
烈士纪念设施是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英烈精神的重要资源,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阵地。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当地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加强与同级文物部门沟通,协助复查已纳入不可移动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及附属设施,积极提供本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资源线索。文物部门要对烈士纪念设施资源线索开展实地调查,在文物认定和价值评估方面发挥专业作用,听取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基于革命史实和文物价值作出文物认定。
三、加大保护力度,严格管护责任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文物部门要通过开展文物普查,全面加强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凡涉及已纳入不可移动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建设、迁移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4〕4号)及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擅自修缮、新建改扩建、迁移或拆除。对发现已纳入不可移动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存在年久失修、沉降开裂、损毁破败、题词碑文字迹不清等问题,有损英烈形象、有碍观瞻的,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与文物行政部门沟通,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保护修缮方案,排除险情隐患,及时保护修缮,确保文物安全。
四、提高利用水平,提升宣教功能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普查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提升已纳入不可移动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附属设施和馆藏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不断深化挖掘研究英烈事迹和精神,提升陈列展示水平,策划推出精品陈列展览,着力加强参观展览、瞻仰祭扫的服务能力。创新革命文化传播途径,促进烈士纪念设施在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五、落实工作职责,专人对接普查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明确普查责任单位,确定专门联络人,负责联系对接本级文物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助力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