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自治区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提高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四章27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内容为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对象界定、职责任务。
第二章组织实施,共11条,主要内容为具体实施程序、承办机构条件、疗养服务内容。
第三章经费保障,共6条,主要内容为疗养经费标准、使用范围、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章附则,共3条,主要为解释权限、试行时限,明确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短期疗养活动。
一、参加短期疗养的对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记“六句话的事实和道理”,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行为准则和日常习惯;
(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四)本人自愿、家属同意,原则上年龄在75周岁以下、无传染病、无重大基础性疾病,生活能完全自理;
(五)近四年内未参加过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或退役军人事务部组织的短期疗养;
二、优先遴选参加短期疗养的对象包括哪些?
为彰显待遇与贡献匹配的原则,确定短期疗养对象时,应在符合参加短期疗养条件的基础上,优先遴选以下对象:
(一)烈士遗属(老烈子女);
(二)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
(三)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荣立平时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四)退役后获评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或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模范退役军人”“全区最美退役军人”等荣誉和称号的人员。
三、短期疗养提供什么服务?
为短期疗养对象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开展政策宣讲、保健讲座、参观交流、文娱活动等活动。
四、办法何时开始施行?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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