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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9 11:3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近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0年7月,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又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政策法规,对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了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效性,提高准入门槛,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从“有”到“优”的转变,切实推出一批精品承训机构以及特色专业,供退役士兵自主选择。此次对《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既是落实、落细国家系列政策性文件的具体体现,也是提升我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的实际举措。

二、主要原则

坚持就业导向、培训需求导向,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认定承训机构。

三、重点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四章19条,增加了“坚持就业导向、培训需求导向”“证书取得”“绩效考评”等内容,进一步提高认定门槛,加强考评监管。

(一)在承训机构认定方面

申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自治区内依法设立两年(含)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相关法定办学或者培训资质;2.具有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实训基地、生活保障等硬件设施;3.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教学团队和师资力量;4.有针对退役士兵培训的总体规划、教学方案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好,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按照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交申报认定表、办学或者培训相应资质证明、培训项目规划书(主要包括培训专业、培训时限、组织形式、经费预算、证书取得、推荐就业方向等内容)等相关材料。

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认定标准和实施方案,采取发布公告、受理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自行组织开展承训机构认定工作。各地要对申报机构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确实推出一批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承训机构。

(二)在承训机构管理方面

承训机构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具体、明确,并报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承训机构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学员。

承训机构应当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

承训机构要与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 委托培训合同,明确培训专业、教学方式、培训时限、经费标准、保险交纳、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训机构对完成规定课时且结业考试合格的学员,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培训后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取证率不低于95%。

承训机构要坚持“谁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结合社会用工需求,适时调整培训专业,积极推荐参训学员就业。大力开展先培训赋能,后就业上岗的“订单式”“定向式”“订岗式”项目制培训,并进行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四、保障机制

对承训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指导各地定期开展退役士兵承训机构认定工作,并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承训机构的认定、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质量考核。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训机构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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