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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0 11:17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等2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优待目录清单。按照《意见》要求,我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共收到了15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5章70条。第一章总则3条,明确了制定背景、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优待内容包括荣誉激励、生活、就业、养老、住房、医疗、教育、文化交通和其他社会优待9个方面的52条具体内容;第三章证件管理4条,明确了发证范围、享受优待有效证件的、证件管理的环节和毁坏证件的处罚等内容;第四章奖惩措施4条,明确了优待证发放工作的考核及表彰奖励、优待证收回和重新申领的条件等内容;第五章附则7条,明确了优待证优待目录的补充完善和权限、落实优待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其他相关申领人员条件。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包含了针对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等5个群体的125条优待项目(其中,对现役军人优待19条、对现役军人家属优待27条、对残疾军人优待7条、对退役军人优待38条、对“三属”优待34条)。《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主要对医疗、交通、文化和旅游三个方面优待内容进行了拓展,增加了有关优待项目。特别是在国家8个方面优待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就业方面的优待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丰富拓展优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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