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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纪委委员联系处室(单位)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09 11:15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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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党组织: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纪委委员联系处室(单位)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制度》予以印发,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纪委
2020年6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纪委委员联系处室(单位)制度

  为了便于沟通、联系,强化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厅机关纪委委员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1.加强对联系处室(单位)党员干部日常履职情况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2.强化对联系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的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切实强化政治理论武装。
  3.加强对联系处室(单位)主责主业的监督和指导,强化对联系处室(单位)党员干部依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4.对联系处室(单位)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的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提醒谈话,及时掌握了解其思想状况,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5.列席联系的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通过听取党员干部开展自我剖析、批评和自我批评,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政治、思想、作风情况,分析研判党员干部精神状态和机关政治生态状况。
  6.加强对联系处室(单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针对收送礼品礼金、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滥发津补贴等问题,加强宣传教育、明查暗访、监督检查,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7.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及时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让所联系处室(单位)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8.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检查、处理联系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9.承担厅党组、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有关要求
  1.各处室(单位)要主动邀请联系本处室(单位)的纪委委员参加本处室(单位)组织生活会和重要的工作,支持配合联系本处室(单位)纪委委员的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2.各纪委委员联系2—3个处室(单位),要担当作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现重要问题线索及时向厅机关党委和厅机关纪委报告,必要时向厅党组报告。
  3.厅机关党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制度

  为了加强厅机关纪委与各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对接和联络,提升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络员主要职责
  1.协助所在基层党组织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2.协助所在基层党组织了解掌握本部门干部思想工作动态和行为表现,对于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厅机关纪委报告。
  3.积极支持配合厅机关纪委工作,加强与厅机关纪委的沟通联络,按要求报送本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4.协助配合厅机关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等相关工作。
  5.完成所在基层党组织和厅机关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有关要求
  1.各基层党组织要推荐1名政治素质好、党性修养高、工作能力强的党员干部,担任厅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厅机关纪委沟通联络等工作。
  2.厅机关纪委要督促各联络员学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提高协助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
  3.各联络员要加强学习,履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