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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
设定依据 | 【党内法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和“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军转干部移交安置部门依据国家下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审核接收,确定安置地,并向各盟市下达安置计划。 审查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军转干部移交安置部门与省军区转业部门共同对计划分配转业干部进行档案审核,确定安置地。个人档案不齐全的,由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部门通知其所在部队进行补充完善。 决定责任:对档案齐全的军队转业干部,及时组织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部门与安置地进行档案移交,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予以接收安置;对档案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及时补充完善,无法补充的、影响安置的,不予接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第六十六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