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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政府办公区5号楼    联系电话:0471-6318181

  1.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4-03081
  2.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3. [发文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4. [文    号]: 内退役军人发〔2023〕69号
  5. [成文日期]: 2023-12-07
  6.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全区退役军人充分高质量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10 15:01

各盟市委组织部、军民融合办,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工商联,各军分区、呼和浩特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现将:《关于促进全区退役军人充分高质量就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3年12月7日



关于促进全区退役军人

充分高质量就业的若干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大力促进全退役军人实现充分高质量就业,制定如下措施。

、支持引导学历提升一批

1.退役军人申请就读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可采用免试注册等方式入学;申请就读区内高等职业院校的,按照当年高考报名文件要求参加高考报名,由各招生院校自主确定考试形式和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按照相关规定和招生院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2.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含高校新生),在校期间在我区应征入伍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应届毕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和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在我区应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申请参加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免试招生,免于参加公共课、专业课考试,参加相关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符合成人高等学校招生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可申请免试就读区内成人高校专升本。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此类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可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可申请调剂到“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4条中的加分、免试照顾政策如国家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5.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就读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我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执行规定标准最高限额。就读我区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执行规定标准最高限额。

7.各地可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建立退役军人产业学院、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学院、退役军人教师培训学院等集学历教育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为一体的退役军人特色品牌学院。

二、支持引导公务员考录招录一批

8.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9.边境旗(市)、苏木乡镇招录公务员,可根据地区实际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放宽资格条件。

10.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优先选调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大学毕业生。

11.加大大学生退役士兵就业培训支持帮扶力度

三、支持引导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一批

12.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帮扶旗县设置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聘,并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面向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岗位,与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共享考录计划。

13.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公开招聘,优先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武部职工中,退役军人比例应达到50%以上。苏木、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考。

14.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招录计划。各盟市在不突破行业职业准入要求的条件下,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小学教师岗位定向招录聘用优秀退役士兵等项目人员。将教师职业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士兵培训项目,与全区师范类院校合作,提升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教学能力

15.加大退役士兵就业培训支持帮扶力度。

四、支持引导警务辅助、消防岗位招聘一批

16.各地设置一定数量公安机关勤务辅警岗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规定,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退役军人。

17.全区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系统聘用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招录计划中,设置一定数量退役士兵专岗,放宽开考比例。

18.招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原则上拿出不低于计划岗位的30%定向招录退役士兵;招录政府专职消防救援人员,拿出不低于计划岗位的40%定向招录退役士兵。

五、协调推动军工企业吸纳一批

19.积极协调军工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单列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对退役士兵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

六、引导推动国有企业吸纳一批

20.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单列不低于当年新增岗位的5%定向招聘或安置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对退役士兵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

七、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一批

21.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优秀民营企业签订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就业合作。通过开展学徒制培训和订单式、定岗式培训等方式,积极为就业合作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学即入职、培训即就业。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企业,授予“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牌匾。

22.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2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如政策到期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或调整补贴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24.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25.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平台。有条件的地区要常态化开展直播带岗等线上招聘活动。

26.积极引导军创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建立军创企业互助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抱团创业、融通发展。

27.加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力度,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园地建设,以创业带动退役士兵就业。

28.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积极纳入“全模范退役军人”“全爱国拥军模范”“全先进个体工商户”“中国青年创业奖”“全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学习宣传范围,在推选工商联执委会、各级青联委员时优先考虑。

29.积极发挥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作用,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有效扶持和帮助。

八、支持引导投身乡村振兴一批

30.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引导退役军人发展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特色产业。

31.鼓励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落实扶持政策,做好典型宣传。

32.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师、农牧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支持退役军人从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工作

33.鼓励退役军人到农村牧区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4.组织开展“兵支书”“兵委员”“乡村振兴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等专题培训,培养一批退役军人基层组织管理和创业致富带头人。

35.支持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农牧业类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九、支持引导兜底帮扶一批

36.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37.对身患重病无就业能力、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困难帮扶。

十、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8.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39.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牵头负责,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部门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40.各相关部门要把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工作作为“稳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绩效考评,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