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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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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4908
  2.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3. [发文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4. [文    号]: 内退役军人发〔2019〕60号
  5. [成文日期]: 2019-09-29
  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9-10-10 14:59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切实把党和国家关心关爱退役士兵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退役士兵是退役军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曾是部队建设的骨干、是地方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妥善安置这些人员,对贯彻落实改革强军战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对维护政治社会大局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为现役官兵安心服役、专谋打赢提供有力保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提升安置质量

(一)强化安置岗位落实。健全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企业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安置计划相关的信息,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岗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要求,“安置到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旗县(市、区)每年提供的安置岗位计划数应不低于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人数。

盟市每年提供的本级安置岗位不低于当年本地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人数的20%。

在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中,通过适当放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报考条件、大学生退役士兵可共享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有需求的基层公务员职位特别是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可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退役士兵的招考,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考试。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考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计划。中央企业、区属企业提供的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年度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岗位计划应在4月30日前采取企业主动报送或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函告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方式确定,审核通过后按计划执行。对当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二)拓宽接收安置方式

1.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2.特殊情况易地安置审批权限及程序。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企业特殊工种条件要求、具有特殊技能,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四是符合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父母双亡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五是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

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跨省、跨盟市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接收安置地盟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

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部队师(旅)级单位在确定其安置去向前向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批,待批准后可以易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3.加强计划统筹。旗县级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较重的可由盟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盟市安置压力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自治区统筹调剂安排。由上级统筹安排的退役士兵,

要经本人同意并经统筹地区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根据实际安置地办理落户手续。

4.允许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可以在地方选择灵活就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规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同时享受就业指导服务、创业税费减免等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回地方后选择灵活就业的,必须在当年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选岗前,完成个人申请、公正机构公正、组织审批等程序。

三、依法保障待遇

(一)及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落实岗位待遇。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事业单位应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接收的企业应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优先留用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确实无法被留用且再就业存在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安置地政府及时妥善安置。

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设定门槛变相拒绝接收,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地各单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长期亏损的企业或公益性岗位安置退役士兵,杜绝应付性安置和上岗即下岗现象。

(三)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等待安排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超出的时间视为待安排工作时间。

(四)做好基本保险接续。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含视同待安排工作时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退役士兵待遇连续享受。

(五)坚持公平公正。健全“阳光安置”制度,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要求,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能职责。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由旗县级以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确保安置工作有效落实。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安置计划的拟定和落实;组织部门要按照“先转组织关系,后办理领取经济补助金”的程序要求,做好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协调联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同时负责做好退役士兵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保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社保接续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部门配合做好档案转递、军地对接等有关工作。

(二)纳入目标考核。将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作为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对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的综合考核评价;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采取定期跟踪、实地督导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工作情况。结合重视程度、工作力度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对有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限期整改。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向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

(四)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级要强化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督查和结果运用,及时梳理汇总年度落实岗位、取消安置待遇等情况,形成存据、规范管理。要建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责任倒查制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五、重视教育管理

(一)强化政策宣讲。军地之间要密切配合,建立“政策进军营”机制,每年士兵退役前,旗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到驻地部队开展2次以上安置政策宣讲,使退役士兵清楚当前的安置方式、政府安排工作岗位情况及易地安置要求等,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安置方式;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利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契机,讲清安置政策和不同单位行业基本用人需求及发展预期等,帮助其找准就业预期与就业现状的平衡点,使他们能够更好更快融入社会。

(二)坚持规范管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未按照规定时间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利用主流媒体和所属官网、微信公众号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典型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通过举办“最美退役军人”等活动,深入挖掘贡献突出、事迹感人的退役士兵先进事迹。对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行业、部门和单位以及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进行评选表彰,选树一批先进典型,给予大力宣传,激励各部门、行业、单位不断提高接收安置的积极性,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退伍不褪色,珍惜荣誉;自觉做改革发展的维护者、推动者。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