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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退役军人优待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问题
(一)2020年,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与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10号),就共同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出部署,详细明确帮扶援助的对象、情形、方式、标准及办理程序和组织保障等内容,要求各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二)2022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830号),全面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法》中明确,对已充分享受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等普惠性社会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帮扶援助对象,给予2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帮扶援助;特殊困难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可适当提高帮扶援助标准。
(三)从2021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1000万元,全部下达各盟市,专项用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同时,各盟市、旗县(区)财政匹配资金、统筹使用。几年来,自治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累计投入资金11370万元,共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32330人次,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
(四)2023年年底,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设立“内蒙古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在自治区财政注入原始资金1000万元基础上,又筹集社会资金2300万元,关爱基金的设立将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质效。同时,《内蒙古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业务范围包括:“对享受现有政策保障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军人、军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进行帮扶援助。”
今后,我们将通过开展多种帮扶援助项目活动,全方位、多角度、更好解决退役军人各种困难问题,更多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二、关于退役军人低保政策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与其他困难群众一同执行国家低保政策,并享受相关待遇。按照《关于确定2014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根据实际情况,最高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增发补助金。特别困难退役军人,符合以上条件,可由民政部门核定增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三、关于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问题
2022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2022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国家部委2个《办法》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区实际,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残疾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2023年8月,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军区保障局6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49号);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50号)。政策出台以来,逐步落实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程序,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残疾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全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更加积极主动落实各方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发展的宝贵意见建议,持续推动各方面工作提档升级、提质增效。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