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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淑湘委员: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自治区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地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按比例列支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来源方面采取区、市、旗财政按一定比例列支或给予补贴,减轻地方财政压力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9号)中关于“经费保障”规定:各旗县(市、区)要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对无法满足基本支出的财政困难旗县(市、区),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我区每年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约8000人,需发放地方经济补助金5亿元左右,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资金支出也在需逐年增加。为减轻旗县(市、区)财政压力,提高资金使用率,2016年开始,将自治区预算安排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资金3000万元,按照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量和人均标准补助至各盟市,用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下一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将继续向国家和自治区积极争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按比例分级负担等相关事宜,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项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为我们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承办人:马宝才 王逸涵
电 话:(0471)6610011 15540998698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