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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政府办公区5号楼    联系电话:0471-6318181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5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1日

刘彩霞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自治区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退伍复转军人安置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补发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问题。自治区正在按照国家总体安排部署积极落实此项政策。

  二是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9号)中明确规定: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享受服现役期间各项优待的基础上,实行城乡统一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部队退役金增发比例增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包括直招士官)在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基础上,按其士官服役实际年限增发,年增发标准为同年度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年标准的10%。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未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而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服役满12年士官和义务兵(包括复员士官)的补助标准应分别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和3倍。同时规定,要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要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鼓励支持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下一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排部署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更加扎实有效措施,加大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不断提高退役军人获得感、幸福感。

 

  承办人:马宝才 王逸涵

  电  话:(0471)6610011  15540998698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