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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完成本级并指导各地落实退役士兵待安排待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
设定依据 | 【军事规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中的“(三)发放相关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和“(二)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采取定期跟踪、实地督导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工作情况。”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区直单位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关于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申请后,应及时处理。 审查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区直单位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关于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申请后,对其是否符合发放条件进行审查。 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按程序审批发放;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