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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烈士褒扬表彰、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按照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经济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条例 》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一次性工亡金由工伤基金支付,特别补助金由烈士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财政解决。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指导监督责任:盟市、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旗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褒扬金发放具有指导监督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依据《烈士褒扬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