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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优抚先进表彰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审核责任:对盟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审批责任:对盟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相应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413号)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