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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退役士兵安置(含退役士兵异地安置)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
设定依据 | 【军事规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盟市退役军人安置部门或区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申请后,应及时受理。 审查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盟市退役军人安置部门或区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申请后,应当对盟市提交的或退役士兵本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盟市或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说明;对于需要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委托盟市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查证。 决定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治区本级接收的及时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并将档案材料及安置手续一并移交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盟市的及时予以批复。对不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申报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