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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30 16:45  |  来源: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2023年8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4部门联合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2007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印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医疗保障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同年,我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精神,制定了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明确我区优抚对象保障政策。执行十余年来,较好保障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2022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我们按照《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内蒙古户籍,并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实施办法》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健全完善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四、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五、哪些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六、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就医时,优先就诊、检查、住院,按规定享受减免费用等优待政策。同时,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七、服务程序做了哪些优化?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各地应当积极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制度机制,推动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全面提升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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