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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办理移交时的住房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17:40  |  来源:老兵永远跟党走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保障。近日,有不少读者在后台留言,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办理移交时的住房规定不是特别清楚。点兵台在向有关部门咨询后,针对大家的关注点梳理了以下内容:

对选择在安置地城市自理住房(包括自购房、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者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移交且具备落户条件的,办理接收。对选择自理住房且经审定符合进限购住房城市安置、在该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对安置住房未取得产权证,但有购房合同、具备落户条件的,办理接收。

关于依托住房办理移交问题: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在审定的安置地没有住房,经本人书面申请且与子女、父母达成书面协议并公证,可以依托子女、父母在安置地具备落户条件的产权住房,办理落户移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已审定到军队安置住房统建城市安置且已纳入军队安置住房需求数据库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且与子女、父母达成书面协议并公证,可以依托子女、父母在安置地具备落户条件的产权住房,或者本人在安置地具备落户条件的军队公寓房,办理落户移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已购安置住房因存在遗留问题不能办理落户的,由师级以上单位、当事人双协商同意,书面明确遗留问题后续处理责任后,可以依托配偶、子女、父母在安置地具备落户条件的产权房办理落户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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