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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7:陈军安、蓝勇环境监管失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五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30 20:09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3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件事实】

  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间,时任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环保局局长陈军安、副局长蓝勇对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紫金山金铜矿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擅自将各溶液池加高增容、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等违法行为未加以制止,且在省环保厅发文要求督促落实整改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和有效监管,致使整改不到位,埋下严重安全隐患。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污水溶液池防渗膜因超负荷运行破裂,致使汀江水域水质受到严重污染,造成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养殖鱼类死亡370.1万斤,损失达2220.6万元。事故发生后,陈军安还组织上杭县环保局相关人员配合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检查笔录应付调查。

  2005年至2010年间,陈军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825万元,其中索贿3万元;蓝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55万元。

  2008年至2010年间,陈军安、蓝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单独或共同非法占有公款,其中被告人陈军安共同贪污28万元,单独贪污18万元,个人得款35.2万元;蓝勇共同贪污28万元,个人得款8.3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间,陈军安违反规定,决定以发放职工福利的名义,将从紫金集团收取的22万余元环境监测费予以集体私分,陈军安个人分得2.82万元。

  【诉讼过程】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8月2日和9月13日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环境监管失职、贪污罪对蓝勇、陈军安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4月29日,龙岩市武平县检察院向武平县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7月3日,武平县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蓝勇有期徒刑一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陈军安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9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被告人提出上诉,2011年9月2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检察机关共查处环保和安监部门5名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并最终被法院作出实刑判决。统观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被查处的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普通刑事犯罪情况,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彻查较好地体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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