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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4:刘某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青海高院2016年发布五起行政机关败诉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30 20:01  |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青行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2015.11.05
作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2013年7月4日,某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及征地拆迁通告,对包括刘某在内的居民实施征迁。2014年11月刘某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补偿申请,某区人民政府未予答复,刘某遂于2015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开庭审理期间,某区人民政府当庭承诺在60日内履行其相应的法定职责,刘某遂当庭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4月裁定准许刘某撤回起诉。至2015年6月30日,某区人民政府仍未履行其相应的法定职责,刘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在诉讼期间,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刘某等6户房屋拆迁补偿的决定》并向刘某送达,刘某表示某区人民政府虽作出了拆迁补偿决定,但仍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区人民政府没有在承诺期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应确认违法,故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刘某提出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违法。某区人民政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作为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主体,享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予的职权。同时,法律、法规或规章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法定义务,其享有的法定职权同样必须履行。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不正当履行都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刘某提出的房屋补偿申请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刘某因某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其申请补偿的事项作出处理,基于对某区人民政府承诺60日内履行职责的信赖,初次诉讼后撤回起诉。某区人民政府应依约作出补偿决定。某区人民政府没有在承诺期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应确认违法。其后作出的补偿决定虽实现了刘某等人的诉求,但不能改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性,故应确认违法。行政机关“事前承诺、事后反悔”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因此,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积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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