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后
各省积极响应,迅速落实
此前,国家退役军人课堂
已经报道过
福建、河南、湖南的相关公告
最近,又有多地
推出省级政策,顶格执行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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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下同)内
按每户每年24000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
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
每人每年9000元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31日
甘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内(36个月,下同)
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
继续按照
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
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
↓全文如下↓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继续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规定严格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注重协同配合,强化信息数据共享,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政策执行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5日
山西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下同)内
按每户每年24000元
(20000元上浮20%)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
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
按每人每年9000元
(6000元上浮50%)
↓全文如下↓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内容明确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20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按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上浮50%)。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晋财税〔2022〕2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4日
四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下同)内
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
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全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支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按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12日